河北省江西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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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江西商会会员自律公约

河北省江西商会    2022-09-10

河北省江西商会会员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团结和谐的商会氛围,维护在冀赣商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保护和促进商会会员之间互惠互利,促进共同发展,增强商会凝聚力,提升影响力,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商会会员应遵守诚信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三条 商会会员的基本要求: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本约所称会员,包括河北省江西商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河北省江西商会《章程》《会员自律公约》和商会其他规章制度

第六条 会员应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和企业行为,注意小节,不得损害商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自觉维护自身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积极参与会员企业项目合作与创新,不断提高商会会员企业整体竞争力,凝聚力;

(二)遵纪守法、公平诚信、平等竞争,努力提升在冀赣商的社会形象;

(三)资源共享、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拒绝拉帮结派等有损商会团结和谐的行为;

(四)主动制止会员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行为,积极维护商会形象;

(五)会员要对家庭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商会负责、对社会负责,远离“黄、赌、毒”,严禁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商会按照 “引导帮扶”服务会员单位原则,促进企业发展,是否接受,由会员自行决定。

第八条 对违法、违纪、违规会员及企业,不在本公约服务范畴,其法律结果由会员及企业自行承担。

第九条 商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上可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一旦形成决议,不同意见可保留,但必须执行决议。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条 商会对本公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好的会员企业,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商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提醒与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批评;

(二)商会内部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劝其主动退出商会;

(四)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予以罢免除名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会应给予适当表彰:

(一)会员企业团结、和谐、企业稳步发展者;

(二)企业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者;

(三)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者(纳税大户、科技创新);

(四)关爱社会公益者;

(五)对商会建设、发展提出较好建议,并被采纳者;

(六)被会员公认的其他成绩突出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公约最终解释权属河北省江西商会。

第十四条 本公约如有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河北省江西商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