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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河北省江西商会 2022-05-16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工商业联合会,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党群工作部:
为促进我省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异地商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 展中的积极促进作用,提升异地商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民 政厅、省工商业联合会制定了《河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 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7月20日
河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 用,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我国境内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 在河北省、市、县域内注册设立的企业,依法自愿发起组建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 名称特征,以推动注册地和原籍地(以下称两地)经济交流合作为宗旨的非营利 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异地商会应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经贸合作,以促进会员 交流、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提供相关服务,并以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发 展为主要业务。
第四条异地商会应当遵循政社分开、权责明晰、依法自治的办会原则,建 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 主监督的运作机制,合理处理商会内部事务。
第五条 河北省民政厅是省属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地市、县(市、 区)行政审批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是本级异地商会的登记和管理机关,河北省各 级工商业联合会是本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异地商会加强服务指导、监督管理。涉及原籍地相关事务必 要时可征求原籍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登记机关:
(一) 负责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和相关事 项的备案;
管理机关:
(二) 负责异地商会的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
(三) 异地商会的换届、负责人的审核等管理工作;
(四) 对异地商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 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一) 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度检查的前置审查并出具书面 意见;
(二) 指导、监督异地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 展活动;
(三) 指导异地商会促进区域经济合作交流,参与社会治理、经济建设等;
(四) 对商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五) 负责领导和管理异地商会党建工作;
(六)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查处异地商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异地商会的清算事宜;
(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成立异地商会原则上坚持“一地一会”,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 由同一原籍地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
省级可成立以外省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级(设区市、 地区、盟)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成立市级异地商会需要省级同籍商会 出具同意设立的文件。
市级可成立以外省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级(设区市、 地区、盟)和本省市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
县级可成立以外省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本省市级(设 区市)和本市外县级(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
第九条异地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商会 三部分构成。
全省性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河北省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行政区划专名)商会”、“河北省xx(设区市、地区、盟行政区划专名)商会”。
全市性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XX市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专名)商会”和XX市XX (设区市、地区、盟行政区划专名)商会”。
全县(市、区)性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XX县xx(省、直辖市、自治区、 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专名)商会,XX县XX (市行政区划专名)商会,XX县XX (县、 市、区行政区划专名)商会”。
第十条 异地法人或自然人在河北省、市、县域内注册设立的企业,应按照 互相尊重、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作为单位会员自愿申请加入与其相关的 异地商会,促进异地商会的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和合作发展。
第十一条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由五家以上企业共同发起成立,发起单位为来自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 自然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企业,且规模和影响力较大,信誉度较好;
(二) 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会员应是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我 省注册设立的企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三) 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 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起单位 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六)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七) 有原籍地负责异地商会部门支持在河北省域内成立商会的函;
(A)有党的组织机构;
(九)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异地商会要根据《行业 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 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 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第十三条异地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不足100 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个的,可推选代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届期的,须经理事 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征询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意,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职 能。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与会员(代 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人数超过50人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 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常 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异地商会应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 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作为异地商会的监督机构。异地商会的理事、秘书长和财 务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按照法律、法规、 异地商会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对异地商会的决策机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等 实施监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异地商会会长应具有公信力和影响力,当选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异地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异地商会的 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异地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 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 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异地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应按有关规定执 行。
异地商会秘书长应当为专职,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异地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得来自于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的企业。
第十八条异地商会服务范围
异地商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 从事下列活动:
(一) 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间的关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 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搜集市场信息,编辑信息刊物,宣传 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 搭建服务平台,帮助会员提升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 经贸合作领域的商务服务,促进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
(四) 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 求;
(五) 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经 济秩序;
(六) 完成登记地和原籍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 项。
第十九条异地商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吸纳入会;
(二) 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强行收费或者乱摊派;
(三) 利用异地商会开展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牟取私利,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 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五) 违反规定聘用在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退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异地 商会中兼职;
(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异地商会的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事须与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和企业分离。
第二十一条 异地商会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 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异地商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异地商会的经费必须用于其章程规 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异地商会应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按要求在年检时向业务主管单 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异地商会应当按照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实行信息披露 和会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强诚信建设,主动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异地商会应当于每年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 检查。
第二十四条异地商会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接受整改的,由登记 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律、 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河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