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江西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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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联所属商会发展管理办法

河北省江西商会    2022-05-16

河北省工商联

所属商会发展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4月25日第十二届五十次主席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工商联所属商会发展管理工作,促进所属商会健康发 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 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河北省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办法》,结合省工商联所属商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工商联所属商会是指在全省范围内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省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定章程并开展活动,依法在省民政厅登记注 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所属商会名称经省工商联同意,省民政厅核准。


第二章筹备与成立

  第四条申请成立所属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有5家以上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省内企业或企业家作为作为发起人,发起人原则上作为会长、副会长候选人,特殊情况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三)会员应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在省内具有地域和行业代表性,有不少于30个企业会员或不少于50个的企业和个人会员。

  (四) 成立河北异地商会要符合《河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条拟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任会长应由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并热爱商会工作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担任。

  (二)拟任副会长应由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较强、社会信誉好并热爱商会工作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担任。

  (三)拟任监事长应由思想政治强,能够切实履行对重大决策、财务工作、会员守法诚信等方面监督职责的人士担任。提倡监事长从会员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中产生。

  (四)拟任秘书长应由思想政治强,熟悉统战工作和经济工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士担任。

  (五) 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均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理事、秘书长和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申请成立所属商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发起人向省工商联提出成立商会申请,省工商联对商会名称、成立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核名。

  (二)经省民政厅核准名称后,按照要求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 发起人签署的成立申请书。

  2. 拟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会员人选名册。

  3. 拟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个人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登记表和身 份证明。涉及退或离休的领导干部在商会兼任职务的,需提交按干部管理权限审 批或备案文件。

  4. 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验资证明。

  5. 参照国家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制定的有关《章程示范文本》起草的章程草案。

  (三)省工商联同意商会申请后,应及时建立党组织。推行商会管理层党员和党组织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提倡商会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建立商会党组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办理3名以上党员组织关系转到中共河北省非公有制经济商(协)会党委。

  2. 提交组建商会党支部的申请。

  3. 河北省非公有制经济商(协)会党委对商会党支部书记人选进行考察。

  4. 经河北省非公有制经济商(协)会党委批准后,出具组建商会党支部的批复。

  (四)省工商联对商会成立材料进行审核,经省工商联主席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同意成立的,对会长人选开展综合评价,对拟任商会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 进行任前考察。

  (五)综合评价和考察工作结束后,拟任商会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人选经省工商联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六)发起人在收到省工商联同意成立的批复后,应及时向省民政厅报送成立商会的有关材料。

  (七)发起人在收到省民政厅同意准予成立商会的决定书后,应60日内召开商会第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第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向省工商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召开第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申请书。

  2. 召开第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方案。

  3. 章程、选举办法、会费收支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草案)。

  4. 拟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会员人选名册。

  5. 党支部组建批复。

  6.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办公地点、电话、通讯地址等情况。

  7. 省工商联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经省工商联审核同意后,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参加,通过章程等规章制度,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领导班子,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组成。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 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九) 成立大会闭幕后,应于15日内将大会概况、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领导机构成员名单等情况,报省工商联备案;填写省民政厅制式审批备案表,经省工商联初审后到省民政厅办理商会登记手续;凭省民政厅发放的《商会法人登 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领取会费票据,开展有关活动。


第三章换届、变更与增补

  第七条商会应按照章程规定召开换届大会,经省工商联批准后组织实施;不能按时换届的,要书面向省工商联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经省工商联批准同意。

  第八条商会换届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二)召开换届大会90日前,应向省工商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 召开换届大会申请书。

  2. 理事会或换届领导小组研究换届工作的会议纪要。

  3. 换届大会召开方案。

  4. 换届工作报告。

  5. 章程、选举办法、会费收支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修订稿。

  6. 拟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会员名册。

  7. 拟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个人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登记表和身份证明。涉及退或离休的领导干部在商会兼任职务的,需提交按干部管理权限审 批或备案文件。

  8. 变更地址的提交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9.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情况。

  (三)省工商联受理商会换届申请后,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会长人选开展综合评价,对拟任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进行任前考察并报经党组会议研究同 意。省工商联主席办公会议研究作出是否同意商会换届的批复。

  (四)召开换届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参加,通过章程等规章制度,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领导班 子,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组成。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应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 换届大会闭幕后,应于15日内将大会概况、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领导机构成员名单等情况报省工商联备案,省工商联出具同意商会换届选举产生的负责人及修改章程的批复。

  (六)收到省工商联同意换届选举产生的负责人批复后,应及时到省民政厅办理商会换届登记手续,换届登记完毕后,应将登记审批备案表等有关材料报省 工商联备案。

  第九条商会需要变更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省工商联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条商会申请变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变更事项,须向省工商联提交下列材料:

  1. 变更事项申请书。

  2. 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

  3. 变更名称,提交章程修改草案和债权债务证明。

  4. 变更住所,提交新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 变更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提交章程修改草案和修改章程的说明。

  6.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二)省工商联受理商会的变更申请后,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变更事项进行逐项核查,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批复。

  (三)省工商联出具变更批复后,商会应及时到省民政厅办理商会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完毕后,应及时将变更审批备案表等有关材料报省工商联备案。

  第十一条 商会申请增补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增补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应当向省工商联提交下列材料:

  1. 增补申请书。

  2. 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关于增补事项的决议。

  3. 拟增补人选个人情况、企业经营情况和身份证明。

  (二)省工商联受理申请后,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增补的批复。

  (三)收到省工商联批复增补申请后,应及时到省民政厅办理增补手续,增补手续完毕后,应及时将增补审批备案表等有关材料报省工商联备案。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省工商联对所属商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所属商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民营经济统战工作和深化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设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

  (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三)指导所属商会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

  (四) 对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人选进行任前考察、备案和履职考核,对会长人选开展综合评价,对不能正确履职的人选及时进行调整。对副会长人选可征求企业所在市工商联意见,副会长人选可由各市工商联推荐或商会选定。提倡 实行会长轮值。

  (五)会同省非公有制经济商(协)会党委做好所属商会党组织的建立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所属商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法规,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二)推进商会改革发展,完善商会职能作用,规范商会自身建设,改进商会管理服务,有效承担政治引导、经济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诚信自律、协同参与社会治理任务。

  (三)组织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和扶贫开发等工作。

  (四)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党建促会建,切实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五)接受省工商联指导引导和监督管理,积极参加省工商联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省工商联分配的工作任务。

  (六)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商会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须按照规定报省工商联审核批准。组织超出本商会会员范围的活动 须提前15天向省工商联报告。

  第十四条所属商会以本团体的名义加入其他民间组织或与其他省市团体签订协议等须报省工商联备案。


第五章退出

  第十五条出现以下情况,经河北省工商联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向民政部门提出注销意见。

  (一)出现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商会章程,责令整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

  (三)不接受河北省工商联的管理指导,或商会内部出现重大问题,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四)商会长期不开展活动处于停滞状态,连续两年不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五)商会分立或合并,商会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

  (六)其他应当退出注销的情形。

  第十六条 商会注销后,不再接受其原负责人作为发起人重新申请成立相似的所属商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省工商联主席办公会议、党组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之前与之不符的规定和办法同时废止。